1. 本群科課程大綱之設備標準係指部定科目之設備標準,各校校訂科目之設備應依學生本位課程發展、經費籌措、原屬學校現有設備適用情形妥善規劃,以利教學實施。
2. 學校應考量現有空間及設備,並參酌部定設備標準,優先增置不足之基本設備,以滿足各群科之教學需求為原則。
3. 部定一般科目所列設備標準,學校應跨學制、科目整體規劃使用;部定專業與實習科目所列設備標準,學校應依群別或跨群科、學制整體規劃使用。
4. 各專科教室及實習場所使用率以70%為原則,使用率超過前項範圍時,得視需要增設之。
5. 校訂科目如需添購教學設備,應由各科教學研究會提出,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6. 視聽教室為各群科及一般科目共同教學資源,學校得優先增置並整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