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訂科目應依各群課程大綱教學科目與節數表之規定及下列原則進行規劃:
(一) 校訂科目應依學生生涯發展之需求,規劃就業準備、專業預備、認證或證照等類別多元模組課程。
(二) 配合學校條件參照同級同類課程科目及未來發展,訂定科目或增加節數,以便加深或加廣,藉以建立學校特性,訂定校定科目以1.2倍至1.5倍規劃科目及節數,以便各校彈性調整。
(三) 針對學生特質及能力條件開設與該科相關科目或實習科目,及具備已有師資、設備為原則,提供學生適性發展機會。
(四) 結合社區業界及校專院校,瞭解學生的能力需求,開授社區化課程,擴展學生生涯發展空間。
(五) 單一科目訂定節數不得超過每週5節為原則,以免排擠其他科目之授課。
(六) 學校應依據區域特色、背景、問題與機會,建立校訂課程規劃與審查機制。
(七) 校訂科目不可於不同年級重複開設相同內容課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於審查課程教學節數表時,得列為審查重點,並列入督學考核與編列經費、補助款檢查項目。
(八)課程設計精神
- 1. 學校課程設計與規劃,以進修教育為核心,並得參參考同級同類學校課綱之教學綱要及配合專業技能養成的需要安排相關科目予以教學。
- 2. 課程發展,應以部定各群必修科目為基礎,以科為單位,發展各科校訂科目,以落實學校辦學特色。
- 3. 部定必修科目,其目的在培育高級中等進修學校基本能力。學校應優先籌措資源,以有效達成課程目標。
- 4. 一般科目應著重人格修養、文化陶冶及藝術鑑賞,並應注意與專業知識能互相配合,培養樂於學習、善於溝通、守法負責、敬業合群、適應創造的健全國民及終身學習。
- 5. 學校可依群科屬性不同、學生生涯規劃、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等特色,經由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於各領域中依規定擇定開設科目,節數及授課學期。
- 6. 專業科目及實習(含相關實驗、實務科目)、專題製作應以實務為核心,輔以必要的理論知識,以配合就業與繼續進修之需求,並兼顧培養學生創造思考、問題解決、適應變遷及自我發展之能力,務使學生具有就業或繼續進修所需基本知能。
- 7. 各科目教學或活動時應融入下列內容:生命教育、法治教育、人權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環保教育、職業安全衛生教育、消費者保護教育、健康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生涯規劃、永續發展、多元文化與價值澄清等,以充實學生學習內涵,並與日常生活密切結合。
- 8. 各科目教學大綱所列之教材大綱,可視學生程度、社會需要及科技之發展酌量增減;各單元教學時間亦可視實際需要酌量調整。
9. 男女學生一律修習全民國防教育及健康與護理,並得合班上課,其教學內容相同。